鲍某的死亡是否是意外事件?谁来为这场悲剧“买单”?近日,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)审结了这起物件脱落、坠落致人损害纠纷案件。
视频加载中...奉贤五旬门卫值班时被铁门砸中身亡,责任谁来承担?
(资料图片)
上海某机电制造公司(以下简称机电制造公司)承租某资产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某工业园区的房屋多年,租赁范围包含围墙和大门。上海某物业公司(以下简称物业公司)为上述工业园区的物业服务单位,为工业园区提供保安、保洁、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。
2021年11月中旬的一个晚上,机电制造公司门卫鲍某在关门时,被突然倒塌的铁门压住,因物业公司巡逻人员也未及时发现,且园区门口路灯不亮,致使鲍某未得到及时救治身亡。
次日上午6时49分许,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发现事故后报警。派出所出警后,经现场勘察,排除他杀,认定鲍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。鲍某家人遂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,要求机电制造公司、资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:一、本案的侵权责任人是谁,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;二、鲍某对损害发生是否存在过错,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。
关于争议焦点一:
资产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出租人,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,有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和维修的义务;机电制造公司作为房屋的承租人,也有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和维修的义务;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,主要应从是否已完全履行其物业服务内容,若未完全履行,该过错是否与鲍某死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考量。
在租赁期间,机电制造公司疏于排查案涉大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,也未要求资产公司对大门进行维修;而资产公司在案涉房屋及设施已经使用多年的情况下,也未对案涉大门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防范。物业公司未尽到“夜间防范性巡视”及未保障路灯照明,客观上降低了鲍某在事故发生后被发现、被救助的可能,与鲍某最终死亡后果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。因此,无论是资产公司,还是机电制造公司、物业公司,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具有一定的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#机电制造公司和资产公司责任如何划分?
结合双方的租赁期限,案涉大门的使用年限、资产公司及机电制造公司离“危险源”的远近等因素,酌情确定资产公司对鲍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5%的赔偿责任,机电制造公司对鲍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5%的赔偿责任。
#物业公司责任如何划分?
首先,物业公司与机电制造公司签订《物业管理协议》,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管理、保洁、绿化、保安和维修等。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,事发当天机电制造公司门口的路灯确实处于无法照明的状态,且在事发第二天仍未进行维修,可见物业公司并未履行公共区域路灯照明的义务。
其次,针对合同约定的“夜间防范性巡视”义务。物业公司辩称,园区的夜巡一般在下午19时至20时,当天已经进行过巡视,事故发生在巡视之后,故与其无关。《物业管理协议》中约定“夜间防范性巡视”的目的在于保障夜间园区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以及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,双方虽未明确巡视的时间和次数,法院也无意过分苛责物业公司的巡视义务。但若园区内有公司进行加班,在加班后对该公司的对应区域进行防范性检查,是“夜间防范性巡视”的应有之义。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,物业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夜间防范性巡视。
因此,上海奉贤法院认为,虽然物业公司的行为与鲍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,但其未尽到“夜间防范性巡视”及未保障路灯照明,确实从客观上降低了鲍某在事故发生后被发现、被救助的可能,与鲍某最终死亡后果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,根据其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影响,酌情确定被物业公司承担5%的赔偿责任。
关于争议焦点二:
鲍某长期在机电制造公司担任门卫工作,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案涉大门的开关,应该说鲍某对大门的情况最为了解。在案涉大门已经使用十余年,存在磨损或安全隐患,其应及时报修或审慎使用。特别是在夜间,照明条件不佳,鲍某开关大门时更应注意大门或周围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。
从事发经过、现场情况等因素看,鲍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,法院酌情确定其对损失自行承担5%的责任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,有其他责任人的,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。
在生活实践中,无论是出租房屋及设施的所有人,作为承租方的使用人,还是物业公司均对房屋具有管理、维修义务,应当对房屋及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,不能“一租了事”。只有各方都尽到注意义务,堵牢安全漏洞,才能避免本案悲剧重演。